山东宏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宏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开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1民初3529号之一

原告:山东宏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兴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70524508J。

法定代表人:郑见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茂勇,男,系山东宏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敏,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县城浚河新城区327国道以东银花路以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793927139Q。

法定代表人:李玉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宝国,男,系**开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勇,山东东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宏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宏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宏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宏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6元,由原告山东宏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春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张蔷

书记员王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