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1民初3529号之一
原告:山东宏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兴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70524508J。
法定代表人:郑见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茂勇,男,系山东宏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敏,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县城浚河新城区327国道以东银花路以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793927139Q。
法定代表人:李玉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宝国,男,系**开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勇,山东东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宏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宏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宏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宏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6元,由原告山东宏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春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张蔷
书记员王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