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财保433号
申请人:山东宏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兴唐街4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70524508J。
法定代表人:郑见亮,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1401J。
法定代表人:郑伟,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建设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市辖区红桥区丁字沽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65626781207。
负责人:全茂祥,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万达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开发区府前大街67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26261643。
法定代表人:路明波,职务:经理。
申请人山东宏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建设分公司、山东万达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宏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建设分公司、山东万达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71936.4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宏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建设分公司、山东万达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71936.4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山东宏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