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宏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1民初3400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山东宏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兴唐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70524508J。

法定代表人:郑见亮,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宏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2020)鲁0321民初34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山东宏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后,本案依据该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山东宏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2020年10月29日,被告山东宏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保证金20000元,并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案认为,被告山东宏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宏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召朋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牛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