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21执保1472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山东宏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兴唐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70524508J。
法定代表人:郑见亮,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宏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20)鲁0321民初34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宏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田召朋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牛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