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宏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21执保1472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山东宏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兴唐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70524508J。

法定代表人:郑见亮,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宏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20)鲁0321民初34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宏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田召朋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牛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