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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万达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恒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民辖终2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恒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双岭路与临西十二路交汇。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丘市磊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辉渠镇夏坡村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磊,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辉渠镇夏坡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万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桃花村中兴大道6号。
上诉人***、山东恒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磊、安丘市磊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枣庄市万达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21)鲁0784民初28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山东恒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一、被上诉人**因受伤,于2020年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11月5日上午9时,在兰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2020)鲁1302民初17779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故,兰山区人民法院系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二、**在诉状中自称,系到枣庄市驿城区工作发生高空坠落受伤,所以涉案事发地为枣庄市驿城区,该案也不应由安丘市人民法院管辖处理。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定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审被告张磊、安丘市磊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安丘市,安丘市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原告**虽曾就受伤赔偿事宜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但已撤回起诉,故一审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立案受理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同文
审判员  王 峰
审判员  崔福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陶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