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04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万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桃花村中兴大道6号。
被执行人:***,男,195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滕枣庄市峄城区。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万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立案执行。立案后经审查发现,此案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枣庄市万达建材有限公司对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大宪
审判员 房永忠
审判员 董业法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