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404民初909号
原告:***,男,195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花(系原告***之女),女,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洋,山东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万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桃花村中兴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62878899Q。
法定代表人:房茂青,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山东玉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西棠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西棠阴村。
法定代表人:张永,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启玉,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系该村支部书记。
原告***与被告枣庄市万达建材有限公司、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西棠阴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花、张洋洋,被告枣庄市万达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被告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西棠阴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张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启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二被告之间2005年12月20日签订的《荒山承包协议》、2013年10月16日签订的《荒山承包补充协议书》均无效;2.请求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峄城区榴园镇西棠阴村村民,1995年5月18日与被告榴园镇西棠阴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林果承包合同》一份,承包期自1995年9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2005年12月20日,二被告在全村村民均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告承包的土地未经法定程序,非法承包给被告枣庄市万达建材有限公司。二被告的行为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也侵害了原告的权利,故提起诉讼。
被告枣庄市万达建材有限公司辩称,***没有诉讼的权利,***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枣庄市万达建材有限公司、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西棠阴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经履行了16年了,万达公司已足额交纳了承包金,枣庄市万达建材有限公司、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西棠阴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两份协议合法有效。请求法庭依法驳回***的诉讼请求。
被告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西棠阴村村民委员会辩称,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西棠阴村村民委员会与枣庄市万达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荒山承包协议》,是经过党员、村民代表会议研究签订的,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履行至今已经15年多,一直没有村民提出异议,包括***,说明他们都是知情人;(2020)鲁0404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判决《荒山承包协议》为有效合同,且经中院终审裁定;1995年5月8日,原告与村委会签订的《林果承包合同》,原告有私自出卖果园内的石榴树等严重违约行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5年5月18日,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西棠阴村村民委员会与原告***签订《林果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为十五年,从1995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果园内挖坑、使土、起石头、烧石灰、埋坟关、建住宅一律不准,只准建管理果园用的简易房子,合同期满后,如不继续承包,应立即拆除,不准作永久性使用。承包期满后,原告***未与村委会续签承包合同。2005年12月20日,被告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西棠阴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枣庄市万达建材有限公司签订《荒山承包协议》,约定甲方将该村所有吴山承包给乙方,(原***、孙滨荒山承包合同到期后,西棠阴村委会将荒山自行承包给乙方),共计一百九十余亩,用于生产经营,荒山承包期限为三十年(2005年12月20日至2034年12月20日止)前十五年每年五千元,后十五年每年八千元,每年两次交清,六月份一半,十二月份一半,不得拖欠。2013年10月16日,二被告又签订《荒山承包补充协议书》,该补充协议与2005年12月20日签订的《荒山承包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另查明,2020年8月11日,枣庄市万达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对案涉荒山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2020年10月23日,本院作出(2020)鲁0404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枣庄市万达建材有限公司与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西棠阴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荒山承包协议》为有效合同,并判决***清除其在涉案荒山上种植的农作物等。***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1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4民终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亦确认枣庄市万达建材有限公司通过与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西棠阴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荒山承包协议》取得案涉荒山的承包经营权。
本院认为,二被告之间签订的《荒山承包协议》已经生效判决书确认为有效合同,现原告***主张确认该协议无效,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提交申请对二被告签订的荒山承包协议上枣庄市峄城区西棠阴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进行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庭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