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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万达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丘市磊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4民初6320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4月18日出生,住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平,安丘天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5年12月28日出生,住安丘市。

被告:安丘市磊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辉渠镇夏坡村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汝超,山东春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恒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双岭路与临西十二路交汇。

法定代表人:杜广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山东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万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桃花村中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房茂青,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丘市磊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山东恒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枣庄市万达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镜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