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4民初6320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4月18日出生,住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平,安丘天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5年12月28日出生,住安丘市。
被告:安丘市磊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辉渠镇夏坡村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汝超,山东春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恒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双岭路与临西十二路交汇。
法定代表人:杜广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山东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万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桃花村中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房茂青,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丘市磊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山东恒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枣庄市万达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镜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