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宏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邹平华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霍林郭勒刘氏伟业搬运有限公司、邹平宏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裁定书
(2019)内05民辖终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平华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高新街道办事处东石村月河一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远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霍林郭勒刘氏伟业搬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霍林郭勒市珠区温馨家园K1-3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审被告:**宏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高新街道办事处新大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邹平华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伟业搬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邹平宏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上诉一案,不服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2018)内0581民初21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邹平华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2018)内0581民初2116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二、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签订任何的书面合同,更没有任何的经济往来,上诉人更没有使用过被上诉人的车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邹平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移送邹平县人民法院管辖。其次,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裁定驳回上诉人一审管辖权异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由为承揽合同,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因此一审法院适用上述法律规定是错误的。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错误裁定,望贵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伟业搬运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邹平宏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原审中主张的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等的诉讼请求,其请求权基础为土方施工合同,故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关系,因此应当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处理规定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受理此案符合法律规定,就上诉人主张本案由邹平县人民法院管辖的观点,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师国亮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振
书记员王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