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民初958号
原告:苏峰,男,1975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亮,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平宏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韩店镇邹韩路2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32621531G。
法定代表人:张光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鸿雁,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峰与被告邹平宏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2021年3月5日,原告苏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峰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苏峰负担。
审判员 赵海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邢珊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