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宏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顺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邹平宏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执3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顺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6657477076。
法定代表人刘翠萍,总经理。
被执行人邹平宏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韩店镇邹韩路2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32621531G。
法定代表人张光宝,总经理。
被执行人胡士立,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高青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顺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平宏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胡士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邹平市人民法院于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21)鲁1681民初46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按期履行。2022年6月8日,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现,并自愿遵照执行,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鲁1681执330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翔鸿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梦迎
附:本案如有查封财产,请于查封到期日前提前七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封,逾期视为放弃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