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宏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民初1465号
原告:张孝良,男,1975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告:屈家武,男,1972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市。
被告:邹平宏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韩店镇邹韩路271号。
法定代表人:张光宝,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孝良与被告屈家武、邹平宏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张孝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孝良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同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文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