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民初2381号之一
申请人:菏泽昌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韩集镇韩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MA3QAT368F。
法定代表人:黄海涛,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秋雷,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超,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中坤恒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古营集镇安仁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5625322608。
法定代表人:刘海亮,执行董事。
原告菏泽昌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坤恒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菏泽昌达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保全被申请人山东中坤恒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担保。本院作出(2022)鲁1721民初2381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申请人菏泽昌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菏泽昌达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中坤恒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1万元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闫 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富成
书 记 员 王美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