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民初2381号
申请人:菏泽昌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韩集镇韩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MA3QAT368F。
法定代表人:黄海涛,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秋雷,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超,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中坤恒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古营集镇安仁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5625322608。
法定代表人:刘海亮,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菏泽昌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中坤恒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菏泽昌达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保全被申请人山东中坤恒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时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坤恒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本裁定书开始执行之日起一年内。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菏泽昌达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 鹏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美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