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鲁1703民初3282号
原告:菏泽昌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曹县韩集镇韩集村。
法定代表人:黄海涛,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秋雷,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定陶县方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陶县兴华路东段(县防疫站对过)。
法定代表人:陈丕新,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节,男,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菏泽昌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定陶县方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内容依法不予公开。
审判员 刘寅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吴鑫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