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03执196号
申请执行人:定陶县方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兴华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陈丕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金万达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烟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丕华,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定陶县方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金万达塑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的(2021)鲁1703民初25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金万达塑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山东金万达塑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定陶县方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54163.71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定陶县方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12号以(2021)鲁1703执196号向被执行人山东金万达塑业有限公司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通知山东金万达塑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
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对山东金万达塑业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一、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山东金万达塑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定砀路北侧、站前路西侧01-01+02-01、03-01不动产权证号014930,已于2021年11月22日对其轮候查封。
二、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山东金万达塑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定砀路北侧、站前路西侧04-01、05-01不动产权证号015008,已于2021年11月22日对其轮候查封。
三、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山东金万达塑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县烟台工业园定国用(2008)第2008217号,已于2021年11月22日对其轮候查封。
四、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山东金万达塑业有限公司持有定陶农商银行股权255万股,已于2021年11月26日对其轮候查封。
被执行人山东金万达塑业有限公司的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并未查询到任何财产。
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作出(2021)鲁1703执196号限制消费令,对山东金万达塑业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定陶县方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定陶县方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查询被执行人山东金万达塑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土地及股权。因被执行人山东金万达塑业有限公司涉案较多,本院已对其名下房产、土地及股权进行轮候,本案只是轮候查封无法启动处置,并且山东金万达塑业有限公司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对定陶县方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约谈并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以及财产线索的核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定陶县方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陶县方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回去考虑考虑,定陶县方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电话告知: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山东金万达塑业有限公司涉案较多,本院已对其名下房产、土地及股权进行轮候,本案只是轮候查封无法启动处置,并且山东金万达塑业有限公司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21)鲁1703民初2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益民
审判员 王景安
审判员 魏衍豪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