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陶县方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单县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定陶县方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2民初3495号之一 申请人:单县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单县经济开发区内东环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597818955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定陶县方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陶县兴华路东段(县防疫站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56671140X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单县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定陶县方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单县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账户存款3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可有效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定陶县方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单县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