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02民初4100号
原告:山东江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铭帅,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小小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江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小小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山东江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山东江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江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均由山东江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