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兴县兴博筑路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滨州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博兴县兴博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625民初417号
原告:山东省滨州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
法定代理人:霍某,公司经理。
被告:博兴县兴博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
法定代理人:赵某,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告:***,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原告山东省滨州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兴县兴博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省滨州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与被告博兴县兴博筑路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省滨州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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