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25财保56号
申请人:山东省滨州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新城一路9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8066676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博兴县兴博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闫坊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75915924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4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申请人:***,男,1981年0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申请人山东省滨州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0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博兴县兴博筑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申请人山东省滨州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自己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省滨州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博兴县兴博筑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查封申请人山东省滨州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滨州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