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1625民初1676号
原告博兴县澳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兴县兴博筑路工程有限公司、韩国光、张力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博兴县澳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博兴县兴博筑路工程有限公司、韩国光、张力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博兴县澳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兴县澳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博兴县兴博筑路工程有限公司、韩国光、张力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21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770元,均由原告博兴县澳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贾文娟
法官助理 王小芳
书 记 员 韩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