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恒鑫建材装璜有限公司

莱阳市恒鑫建材装璜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82财保13号
申请人:莱阳市恒鑫建材装璜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莱阳市。
申请人莱阳市恒鑫建材装璜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莱阳市恒鑫建材装璜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被申请人**成名下的车牌为鲁F×××××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车牌为鲁F×××××号轿车一辆;
二、查封申请人莱阳市恒鑫建材装璜有限公司的名下的车牌为鲁Y×××××号货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