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恒鑫建材装璜有限公司

莱阳市恒鑫建材装璜有限公司与山东沐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82民初975号
原告:莱阳市恒鑫建材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白龙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727563672U。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波,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沐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城正安路以东、工业北路以南1号(山东春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院内1号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3071808274。
法定代表人:高玉亭,经理。
原告莱阳市恒鑫建材装璜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沐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莱阳市恒鑫建材装璜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莱阳市恒鑫建材装璜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阳市恒鑫建材装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