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恒鑫建材装璜有限公司

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鲁0682民初1194号
原告:莱阳市恒鑫建材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白龙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727563672U。
法定代表人:冯卫华,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波,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阳市城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莱阳市广场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682493673528N。
法定代表人:嵇晓明,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日金,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莱阳市恒鑫建材装璜有限公司与被告莱阳市城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莱阳市恒鑫建材装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8358.14元及利息9026元,并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欠款本金18358.1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塑钢窗安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安装莱阳市城厢卫生院综合楼楼窗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116471.3元。现工程于2018年7月竣工后,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部分工程款未付。现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故而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莱阳市城厢卫生院应付原告莱阳市恒鑫建材装璜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14558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付清。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2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刘武清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