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执字第1234-3号
申请执行人:**市恒鑫建材装璜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白龙路北首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开发区)峨嵋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商初第6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明,牌号为鲁YDG0093号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鲁YDG093汽车一辆。自查封之日起,不得办理转移过户手续。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