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大华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莱阳市大华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弘盛地产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鲁0682民初2571号
原告:莱阳市大华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弘盛地产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莱阳市大华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与被告弘盛地产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弘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弘盛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尚欠工程款1401543.6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0年通过招标方式取得了被告开发的弘盛现代城19号、20号、21号、22号及幼儿园楼的建设,原告按照要求施工建设,并于2013年12月施工完毕。截止到2014年7月4日前,经过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401543.62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被告未出庭提出答辩意见,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0年3月27日和2011年1月7日签订了3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开发的弘盛现代城19号、20号、21号、22号楼及幼儿园楼。原告按照要求施工建设,并于2013年12月将全部工程施工完毕。2014年原被告双方经过对账,确认被告共欠原告1401543.62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份、工程结算报告3份、盖有被告公司公章且经被告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对账单1份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偿还,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为被告施工完毕并已结算,被告应当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弘盛地产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莱阳市大华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401543.6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07元,特快专递费25元,均由被告弘盛地产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盖建军

二0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于盛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