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682执2150-2号
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大华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弘盛地产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2民初257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弘盛地产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在莱阳市建筑业管理处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弘盛地产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在莱阳市建筑业管理处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款28333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