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浩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市浩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3民初1749号 原告:枣庄市浩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和谐路凯润花园东市3-112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788490294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际港务区华南城五金机电E1区9街3栋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1MA6TJKMB2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枣庄市浩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枣庄市浩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市浩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市浩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枣庄市浩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