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3民初1749号
原告:枣庄市浩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和谐路凯润花园东市3-112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788490294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际港务区华南城五金机电E1区9街3栋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1MA6TJKMB2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枣庄市浩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枣庄市浩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市浩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市浩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枣庄市浩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