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浩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403执2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执行人:**,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执行人:枣庄市浩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和谐路凯润花园东门3-112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7884902947。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枣庄市浩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21)鲁0403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薛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403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申请人之债权已经全部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403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