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403执2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执行人:**,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执行人:枣庄市浩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和谐路凯润花园东门3-112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7884902947。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枣庄市浩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403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民事判决书规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立案执行以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枣庄市浩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按民事判决书确定法律义务自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2021)鲁0403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已经全部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403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