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87执恢165号
申请执行人:海阳市恒昌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阳市平顶街88号,法定代表人王延开。
被执行人:海阳市军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凤城街道金域**售楼处,法定代表人单成国。
本院在执行海阳市恒昌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海阳市军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海阳市恒昌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687执恢1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审判员 范 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