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恒昌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海阳市美华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7财保135号
申请人:海阳市恒昌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海阳市平顶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7746595645X。
法定代表人:**开,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海阳市美华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海阳市凤城镇芝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7726208943W。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女,196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
申请人海阳市恒昌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海阳市美华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海阳市恒昌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1.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海阳市美华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海阳市海国用(2008)第8××8号土地;2.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海阳市凤城镇驻地的海房权证凤城字第0×**号房屋,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海阳市恒昌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海阳市美华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海阳市的土地【土地证号:海国用(2008)第8×**】,查封期间为三年;
二、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海阳市凤城镇驻地的房屋【权利证号:海房权证凤城字第0×**号】,查封期间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海阳市恒昌建安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