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87民初5371号
原告:***,男,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阳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海阳市经济开发区埠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女,汉族,1973年7月2日出生,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
被告:海阳市恒昌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平顶街**。
法定代表人:**开,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海阳市
原告***与被告海阳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阳市恒昌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8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林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