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昕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昕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紫金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3民初1962号之一

原告:潍坊昕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大虞街道刘家庄村南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774161932C。

法定代表人:崔全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波,潍坊潍城立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紫金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玄武东街1101号鑫润花样年华1号楼1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716679411。

法定代表人:马红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帅,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潍坊昕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紫金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潍坊昕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昕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昕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原告潍坊昕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少委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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