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3民初196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昕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大虞街道刘家庄村南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774161932C。
法定代表人:崔全仁,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紫金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玄武东街1101号鑫润花样年华1号楼1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716679411。
法定代表人:马红蕾,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昕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紫金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鲁0703民初196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山东紫金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20年10月23日,潍坊昕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山东紫金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潍坊昕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紫金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9975.4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3420元,由申请人潍坊昕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少委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