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昕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4民初172号
原告:***,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单县。
被告:***,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寿光市。
被告:潍坊昕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大虞街办刘家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崔全仁,经理。
原告***与被告***、潍坊昕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春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