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昕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博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民终81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瑞洁,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斐,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博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廿里堡镇车站一街7号。
法定代表人:商国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良,山东诚功(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立祥,男,1982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原审被告:潍坊昕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大虞街办刘家庄村南头。
法定代表人:崔全仁。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博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陈立祥、潍坊昕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20)鲁0705民初4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2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长明
审判员  郭淑娟
审判员  贾丽丽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仲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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