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昕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民终12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彤彤,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昕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奎文区虞河路大虞街办刘家庄村南头。
法定代表人:崔全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市水清木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彩虹路77号。
法定代表人:余矿,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潍坊昕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水清木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702民初3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虽递交上诉状但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福涛
审判员  孙 涛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郑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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