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昕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富田商砼有限公司、潍坊昕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4民初4874号
原告:潍坊富田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新安街道潍州路与北海路交叉口北二百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石小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女,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
被告:潍坊昕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大虞街办文家庄村南头。
法定代表人:崔全仁,经理。
原告潍坊富田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昕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潍坊富田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潍坊富田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富田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12元,减半收取计144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9406元,由潍坊富田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玉叶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董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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