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4民初3576号
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四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13号海辰大厦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2644147763。
法定代表人:朱卫昌,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四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黄 巍
人民陪审员 王 猛
人民陪审员 王海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邴会德
书 记 员 周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