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4民初3576号之一
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13号海辰大厦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2644147763。
法定代表人:朱卫昌,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四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黄 巍
人民陪审员 王 坤
人民陪审员 苏 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邴会德
书 记 员 孙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