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执71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四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海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2644147763。
法定代表人:朱卫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诗静,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代玉,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四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12民初68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四有限公司偿还454250元;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四有限公司以46425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2元,保全费2841元,保全保险费500元,均由***负担。因***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及电子送达短信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其已签收。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1年2月5日、2021年7月16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及工商登记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4470.36元,本院已扣划。反馈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号码鲁AK××**车辆,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查封该车辆。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本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和白朝霞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济南市历城区(房产证号:济南2×**)房产及济钢新村中心区15号楼2-804(房产证号:济南2×**)地下)地下室期限三年,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2024年2月25日止,因济钢新村中心区15号楼2-401室房产本院系轮候查封、济钢新村中心区15号楼2-804地下室存在大额抵押,为避免无益处置,故本案暂不处置,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除上述财产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2月26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历城区济钢新村中心区15号楼2-401室对被执行人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
4.2021年7月22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可申请悬赏执行,其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471723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4470.36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笔录等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崔得原
审判员 张 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