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四有限公司

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四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执恢914号
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四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海辰大厦**。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2月01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人民法院(2021)鲁民再3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的本金40万元及利息等。
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包含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9日,2021年12月24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存款。
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9日,2021年12月24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
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消费具体内容详见限制消费令)。
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宁 爽
审判员 王 东
审判员 华 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