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四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四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3财保903号
申请人:***,男,1967年12月7日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四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13号海辰大厦706室。
被申请人:***,男,196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380-1号。
申请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四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下存款99.4万元,提供的财产线索为: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四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青岛银行济南分行,账号为8120××××4008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四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建设银行和平支行,账号为3700××××4899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开户行为华夏银行市中支行,账号为6230××××4037账号内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解放路支行,账号为6217××××0000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购买的永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四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青岛银行济南分行,账号为8120××××4008账户内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四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建设银行和平支行,账号为3700××××4899账户内的银行存款;
三、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开户行为华夏银行市中支行,账号为6230××××4037账号内的银行存款;
四、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解放路支行,账号为6217××××0000账户内的银行存款。
上述一、二、三、四项冻结财产共计99.4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苏佩瑶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