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4执1495号
申请人:烟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176-8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登州街道海市路157号内33铺。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烟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蓬莱区海市路161号附1号206号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为鲁(2017)蓬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604号;
二、查封被执行人******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蓬莱区海市路161号附1号312号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为鲁(2017)蓬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605号;
三、查封被执行人******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蓬莱区海市路161号附1号212号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为鲁(2017)蓬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606号;
四、查封被执行人******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蓬莱区海市路161号附1号201号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为鲁(2017)蓬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604号;
五、查封被执行人******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蓬莱区海市路161号附1号201号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为鲁(2017)蓬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604号;
六、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