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信县博达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繁昌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阳信县博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81执保284号
申请人青岛繁昌电力设备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阳信县博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8)鲁0281执保48号执行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阳信县博达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10万元。
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经审查,本院以(2018)鲁0281民初837号之一民事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阳信县博达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1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顾辉明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书记员  刘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