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信县博达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阳信县博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81民初9858号
原告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阳信县博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50元,减半收取计4225元,由原告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伟伟
书记员  王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