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信县博达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君岭变压器有限公司与阳信县博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14民初7574-1号
原告青岛君岭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前旺疃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797918835。
法定代表人纪钊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城阳棘洪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阳信县博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阳信县幸福三路60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君岭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阳信县博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君岭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阳信县博达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81元,减半收取4890.5元,保全费4020元,共计891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