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信县博达实业有限公司

济南科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阳信县博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科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阳信县博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2-26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622民初138号
原告济南科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阳信县博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任兵兵。
本院受理原告济南科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阳信县博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科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41.22元,减半收取15120.6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120.61元,由原告济南科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