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信县博达实业有限公司

济南科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阳信县博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科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阳信县博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01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622民初138-1号
原告济南科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34号现代逸城2号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阳信县博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信县阳城幸福三路607号。
法定代表人任兵兵。
本院受理原告济南科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阳信县博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请求对被告阳信县博达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30152元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阳信县博达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30152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王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英